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服务平台运营商备案监管制度
  • 2017-01-1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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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备案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服务平台运营商(简称平台运营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的相关要求开展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
(二)经营条件
1、平台运营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必须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告的系统平台名单;
2、平台运营商应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书;
3、平台运营商应在我省设有服务机构,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服务人员。
(三)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抽查:由各级运管机构定期到平台运营商所在经营场所开展服务行为抽查活动,每季度抽查1次;
(二)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平台运营商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备案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当存入平台运营商备案档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平台运营商违规经营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对平台运营商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四)监督检查人员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六)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防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开展服务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对在我省备案的平台运营商,作出如下处理:
通报;(二)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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