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监管制度
  • 2017-01-12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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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港口经营人;
(二)各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
1、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2、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安全条件和标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活动。
(二)对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开展港口经营许可和管理工作,是否存在: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2、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等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为一年1次,检查方式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和市港航管理部门抽查相结合,市港航管理部门每年抽查的港口经营人数量一般不少于10家;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结合港口有关检查活动或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直接检查或核查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二)查阅港口经营许可及有关案卷;
(三)查阅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台账;
(四)要求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要求进行核查,并对核查情况予以反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二)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
(四)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七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停止;
(三)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五)撤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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