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继续教育工作的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各级运管机构对从业资格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
(一)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法性;
(二)培训管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规范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制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规范,组织市、县贯彻实施。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从业人员考试工作案卷评查;
(四)检查县级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处部署、既定工作要求、计划等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资格考试系统使用情况,抽查考试视频,检查考试台账;
(三)检查相关考点与考试设备设施情况。
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试点每年至少普查1次。
市运管处对县级运管机构每年至少检查1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从业人员考试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考试点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市运管处对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而取得的从业资格证,要督促撤销相应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实施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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