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监管制度
  • 2017-01-12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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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经营业主单位。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或捐资建设的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省道公路养护规划、计划编制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
(二)国省道公路路况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范要求。
(三)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审查审批工作是否按要求执行。
(四)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是否按要求执行。
(五)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是否及时按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
(六)国省道公路养护业务站房建设、养护机具设备配置是否按要求执行。
(七)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省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八)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
(三)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路况检测。
(四)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
(五)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在各地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分组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
(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
(四)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并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
(二)非收费普通国省道小修保养年度经费、大中修工程项目与养护工作绩效挂钩。
(三)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国省道收费公路经营业主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可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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