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运站场管理的县(区)、管理区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场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是否保持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县(区)、管理区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运管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区)、管理区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对货运站场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二)市运管处对县(区)、管理区运管机构: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县(区)、管理区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运管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市运管处对县级运管机构每年对口检查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县(区)、管理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运站场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市运管处对县(区)、管理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具备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条件的,督促其注销经营许可证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属地县(区)、管理区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收缴有关证件;
5、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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