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 2017-01-12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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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县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范围
对城市公交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一)经营条件
1、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是否具备安全运营条件;
3、是否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许可;
4、是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行为
1、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2、是否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3、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5、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四)经营期限
是否在特许经营期限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各县对辖区内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对县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
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对县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每年开展重点工作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指数第三方测评。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县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是否按照是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委托第三方开展神秘顾客访问。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城市公交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公交运行状况监测。
(二)对全市城市公交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三)形成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属地县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处理。
(二)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对属县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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