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收到检测机构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实行换证复核制度,每五年换证一次。换证复核的内容是检查检测机构有效期内资质等级条件的业绩情况和符合程度。
(三)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等级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专家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三)根据投诉举报进行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检测等级的,应如实向质监机构提交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作出的等级评定结果,当向社会公开。
五、监督检查程序
质监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加强对辖区内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质监机构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核查检测在核准范围开展检测业务、保持检测活动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检测机构应当主动配合交通质安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符合各项条件等级要求的机构,予以核发《等级证书》。对达不到等级要求条件的机构和未按期限申请换证复核的机构,不予核发等级证书。
(二)对换证复核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等级条件要求的检测机构,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检测机构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三)根据投诉举报查实检测机构违法从事检测活动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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