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全市港口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 2017-01-12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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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港口经营人;
(二)各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
1、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3、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是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等。
(二)对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是否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是否存在:
1、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对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机港口作业安全等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为一年1次,检查方式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和省港航管理部门抽查相结合,省港航管理部门每年抽查的港口经营人数量一般不少于10家。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结合港口有关检查活动或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或核查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二)查阅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台账;
(三)检查港口经营人安全设施运行情况;
(四)检查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台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启动程序:根据工作计划或上级要求,进行检查部署;
(二)检查:组织专家或有关人员实地检查;
(三)形成检查处理意见予以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停止;
(三)限期整改;
(四)罚款;
   (五)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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