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县人民政府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外的有关部门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级城乡规划编制的及时性;
(二)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程序的合法性;
(三)各级城乡规划受委托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符合性;
(四)涉及城乡规划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各地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六)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各级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县、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汇报;
(二)查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五)城乡规划督察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
(六)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加强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和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定期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市住建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落实本设区市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依照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六)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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