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2016-12-29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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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法规草案和政策,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

其他有关部门

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的,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对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在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项第10条,第三项第10条,第六项第3条;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16年第44号)

案例

对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审核的,或由市发改委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征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市发改委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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