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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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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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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负责制定代建制管理的相关制度和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监管代建单位行为和代建项目实施;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确定、监督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审查备案、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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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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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等建设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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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 |
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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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4、《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湘发改招[2013]691号);5、《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项第5条,第三项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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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以某市直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为例:1、市发改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复实行代建制。2、市发改委监督业主单位公开招标选定代建单位。3、双方签订代建合同并报市发改委备案。4、代建单位代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直至竣工交付,业主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基本建设条件的落实和建设过程中的协调、配合、监管。5、市发改委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协调;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住建、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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