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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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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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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
承担全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承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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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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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负责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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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1、《安全生产法》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号)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5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6、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7、《关于印发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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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某省A、B两家企业是分别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根据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分别行使以下职责:市经信委:1、指导和协调县区经信委监督检查 A、B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2、指导和协调县区经信委监督检查A、B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3、指导和协调县区经信委监督检查A、B企业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规定;4、指导和协调县区经信委监督管理A、B企业是否按规定储存民用爆炸物品;5、指导和协调县区经信委查处安全生产条件在取得许可后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A、B企业,或者组织查处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单位;6、指导和协调市州经信委监督检查A、B企业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7、参与A、B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8、指导和协调市州经信委监督销毁A、B企业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或者罚没的民用爆炸物品。(二)市公安厅:1、负责办理A、B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监控A、B企业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2、负责对使用单位购买、使用及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监督管理;3、负责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4、指导A、B企业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护措施等安全保卫工作;5、组织销毁处置使用单位、运输环节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或者罚没的民用爆炸物品。(三)市安监局:1、对市经信委、公安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2、根据A、B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级别,参与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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