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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民用船舶建(改)造行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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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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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委 |
负责渔业船舶建造指标的行政审批和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的监督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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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海事局及船舶检验机构 |
船舶检验;通航水域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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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有关部门 |
船舶工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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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体广新局 |
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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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
组织实施船舶生产许可和设计资质认定,承担船舶行业准入公告受理初审等的管理(包括渔船在内民用船舶生产);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参与船舶工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跟踪指导重大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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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负责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建造、修理渔业船舶的造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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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1、《关于印发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 号) 2、工信部《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公告2013年第55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编办〔2006〕25号):船舶安全监管职责:渔船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负责。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 1993年第109号): 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5、原省国防科工办、省交通厅《关于船舶工业行业管理等职能调整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军工办〔2007〕3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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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1、2005年4月交通部、原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四部门分工负责、联合治理,从2005年4月-11月,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治理对象为非法违规造船厂、低质量船舶、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作业的渔船; 2、2011年10月省政府印发了《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11月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印发了《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开展船舶修造市场整治等活动,对各相关部门分工与配合进行了明确,船舶工业主管重点负责船舶生产资质管理,船舶建造质量监管由船舶工业主管部门和船舶检验部门分工合作; 3、2011年国家长江海事局、省国防科工局、省地方海事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湖南省船舶建造监督管理的通知》(长海船检〔2011〕284号),提出了强船舶生产企业管理、规范船舶检验行为、严格船舶登记手续、认真开展现场检验、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五条要求,并按照自己职责进行分工与合作。 某县非法建造渔船行为猖獗,县政府组织组织渔业、经信、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建造渔船专项行动。对其中一家未取得指标而建造渔船的造船企业,渔业部门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经信部门取消了其享受产业扶持政策资格,并拟注销其船舶建造企业的公告名录;对另外两个建造渔船的沙滩船厂,工商部门以无照经营为由,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取缔关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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