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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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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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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指导县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对救助管理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部门协调和市州间协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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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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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范畴,加大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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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指导县区公安机关协助做好街头救助工作,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依法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乞讨、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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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在校学生的帮教工作,落实救助机构教师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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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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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治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中央和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的,市县(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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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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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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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 |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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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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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及救助机构根据需要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住宿、饮食、通讯、教育培训、返乡、安置等救助服务;市发改委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公安或城管部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护送其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对于流浪未成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联系医疗卫生部门进行救治; 教育部门安排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支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司法部门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财政部门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安排专项资金;人社部门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卫生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患病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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