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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三调联动即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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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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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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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刑事和解协调指导办公室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和解工作; 2、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规范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办理程序及刑罚适用等方面的办案流程,建立刑事和解工作的常态机制; 3、建立健全刑事和解工作中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组织衔接机制,支持开展刑事和解人民调解工作; 4、加强涉及刑事和解的案件审查和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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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1、加强治安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办公室建设,积极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做好治安行政调解工作; 2、加强对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并提供其工作便利条件; 3、做好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监督执行工作; 4、建好警民联调队伍,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完善治安联防机制,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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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1、加强对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工作的经费保障; 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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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 |
1、做好市医疗纠纷治理工作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协调指导全市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工作; 2、加强对医疗质量的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降低医疗事故风险,做好医疗纠纷源头治理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配合市司法局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求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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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
1、指导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做好补偿和安置工作,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征地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等违法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该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因土地征收、资源权属及各类违法用地、采矿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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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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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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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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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水利法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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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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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完善房屋拆迁许可、评估、补偿等制度,严肃查处不规范拆迁和违法拆迁行为,预防和减少因房屋拆迁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本系统因城镇房屋拆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物业管理、出租车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类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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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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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查处用工单位拖欠、克扣用工人员工资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该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 2、指导基层成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及时排查和调解矛盾纠纷,配合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并将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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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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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市场监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消费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 2、指导建立各类市场、消费者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配合做好市场、消费领域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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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 |
1、加强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审批工作,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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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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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对信访中重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重视信访信息搜集、分析,及时掌握群众信访的动向,为党委、政府提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2、重视对事关社会稳定的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建立健全信访和调解衔接联动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信访案件查办、督办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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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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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规范和推进行政调解工作; 2、对三调联动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法制审查和监督; 3、指导县区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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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人民调解法》、《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意见》(永办发[2012]30号)、《永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永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各专项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永综治委[20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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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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