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监管
  • 2017-01-16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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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校车安全监管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质监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3、指导县区质监部门依照《条例》及政府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县区质监部门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市教育局

1、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3、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4、督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发现学生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县区教育部门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市公安局

1、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指导县区公安机关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3、指导县区公安机关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4、指导县区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指导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3、指导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4、指导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5、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工商局

1、依法负责校车运营公司和校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2、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校车市场交易行为。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发改委

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2、指导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按照县区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经信委

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指导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协同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2、指导市内校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加强技术改造,协同指导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促进研发生产和推广先进适用型校车。
3、协调县区工信部门参与本地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职责。
4、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相关依据

(1)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湘教发〔2013〕6号)。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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