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
  • 2017-01-17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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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市工商局

指导监督县区工商局做好结案前文物安全和保护和结案后的无偿移交工作。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公安、海关、工商等移交部门移交文物的鉴定、接收及指定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配合移交部门做好未结案文物的暂存工作。  

市公安局

指导县区公安局做好结案前文物安全和保护和结案后的无偿移交工作。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1999〕017号);
3、《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公安、海关罚没文物移交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120号)     

案例

某公安局追缴盗掘文物,在结案后向省文物局移交,省文物局组织专家对移交文物进行鉴定,出具文物清单并评定级别。移交时,某公安局与省文物局确认移交文物清单,履行实物查点、交接和签字等手续。省文物局接收文物后,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也可以授权某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国有博物馆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对确实没有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由省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委托文物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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