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事项 |
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和普通经营企业滋补类中药材监管 |
|
|
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和普通经营企业滋补类中药材质量监管
|
|
|
市工商局 |
负责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
|
|
相关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4、国家食药总局《关于普通商业企业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安函〔2012〕126号)。 |
|
|
案例 |
某人在城乡集贸市场准备以个体工商户销售中药材,或超市等企业销售滋补类中药材,应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对其经营行为实施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销售中药材的质量实施监管。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市政府
政务要闻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政府数据
幸福永州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