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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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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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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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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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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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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爆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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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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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核发民用爆物品从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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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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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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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某市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家专门从事民用爆物品出品的企业,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经信委(国防工办)负责审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管;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加强对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负责核发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证书;工商部门负责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海关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出口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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