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专利权质押登记
办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长沙代办处
办理地址: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三楼专利受理大厅 0731-88856516
一、 受理范围
受理中国大陆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的申请(按照在哪登记在哪办理变更与注销手续的属地原则)。不受理任意一方当事人涉及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当事人需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
二、 受理文件形式
代办处受理当事人以面交和寄交两种方式提出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纸件申请。
三、 申请文件的准备
当事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申请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一式一份。
(一)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
1、提交材料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表格填写应打字或印刷、不能涂改,表格内容应和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2)专利权质押合同:合同必要约定事项:当事人信息、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专利权信息、质押担保范围;
(3)身份证明:
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
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
代理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
(4) 委托书: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宜、专利号、专利名称、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出质人、质权人、被委托人共同签章);
(5)其他证明材料: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中注明出质专利有评估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估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 相关信息应如实填写;
(2)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地址需填写详细通讯地址;
(3)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联系电话及邮编必须填写;
(4) 代理人即出质人及质权人共同委托的经办人,其为相关通知书收信人,所有信息必须填写;
(5) 合同名称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名称,应当与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内容一致;
(6) 经济活动简述是指专利权质押发生的原因,一般是指主债权经济活动当事人、行为简述;
(7) 出质专利经过资产评估的,需填写评估单位名称;
(8)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签章,且清晰可辨;
(9) 出质专利的数量、名称和专利号信息。
(二) 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
1、提交材料
(1) 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
(2) 变更协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3) 委托书
(4) 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2、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相关信息应如实填写;
(2)代理人即出质人及质权人共同委托的经办人,其为相关通知书收信人,所有信息必须填写;
(3)清楚、完整的写明需要变更的项目及变更前后的内容;
(4)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签章,且清晰可辨。
(三) 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
1、提交材料:
(1) 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
(2) 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3) 委托书
(4) 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2、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相关信息应如实填写;
(2)代理人即出质人及质权人共同委托的经办人,其为相关通知书收信人,所有信息必须填写;
(3)清楚、完整的写明注销事由;
(4)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签章,且清晰可辨。
四、 审核期限
代办处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下列情况不予登记:
(一) 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不一致的
(二) 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 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 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 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 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促使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 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 质押合同不符合《质押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的
(十) 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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