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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2018-12-05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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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实施机构名称 永州市教育局 责任处(科)室 永州市教育考试院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政相对人权利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否 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是

办结时限 20个自然日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考生现场签字确认领取《考试违规考生告知书》或考生所在县区告知考生前去领取《考试违规考生告知书》

咨询电话 0746-8211998 监督投诉电话 0746-8211695

实施单位地址 考点办公室

办理时间 每场考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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