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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机构职能
  • 2018-12-11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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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职能

(一)永州市国土资源局

1.主要职责

1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规划,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拟订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2)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指导县(区)、乡(镇)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3)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和地质遗迹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

4)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国土资源确权,承担国土资源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5)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6)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重大土地调查事项,指导全市城乡地籍、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登记工作。

7)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抵押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侵用权的流转。落实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8)承担规范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监管县(区)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统一管理全市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规范和监管涉及国土资源事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9)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10)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指导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地质勘查项目实施,管理

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11)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依法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监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12)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依法依规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依规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草案编制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14)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工作。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业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依法初审测绘单位的等级资质,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永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本市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15)管理市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永州市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16)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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