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政策文件。现就我市《办法》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永政发〔2019〕9号文件《办法》因有效期届满,需进行修订以保证政策的延续性。 随着我市城市更新进程推进,原有《办法》规定的征收工作程序和市中心城区市、区两级征收部门职责职能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适应新形势下征收工作需要。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主要内容
文件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搬迁和拆除、法律责任、附则,共四十一条,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主要内容有:
(一)规定房屋征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职能等。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需提交规定的相关资料;市中心城区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认定由零、冷两区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等部门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因城市更新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补偿内容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房票安置;房屋价值由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确定,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时,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补偿决定。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搬迁的,由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明确违反《办法》的相关法律责任,确保征收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六)规定《办法》的施行时间等内容,及本办法施行前各级人民政府已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征收通告且已进入实施阶段的,按原有的征收决定实施。
四、新老政策差异
修订后的《办法》与原文件相比,主要有五大变化:
(一)条数有所精简,原永政发〔2019〕 9号文件共6章52条,修改后的新办法为6章41条,相比精简了11条;
(二)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征收工作程序,厘清了市中心城区市、区两级征收部门职责分工;
(三)明确房屋征收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区级房屋征收项目不需要再向市级相关部门申报计划;
(四)新增了房票安置的内容,拓宽了征收补偿安置渠道;
(五)明确了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
五、关于民生保障与权益维护
(一)被征收人是住房困难户的,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与同一城市规划区内其他房屋面积合并计算)的,按50㎡进行补偿安置;(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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