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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24/2020-05827 发文日期: 2020-11-17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规范认定
统一登记号: YZCR-2020-00007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政函〔2020〕30号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2020-11-18 10:40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字体:    

YZCR-2020-00007

永政函〔202030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和《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和经济承受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根据《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以远期规划范围为基础,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建设状况,确定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为:东面以阳明大道为界、南面以朝阳大道为界、西面以潇湘大道和岭河路为界、北面以二广高速为界的闭环区域内。(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

我市现阶段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管理措施

(一)生物质锅炉应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包括颗粒状、棒状、块状)为燃料,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农林废弃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等)。

(二)生物质锅炉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三)在禁燃区内,除集中供热项目以外,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今年年底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和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可采用网格化管理方式压实责任。发改、工信、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鼓励、引导用户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的实施工作。

五、各县(管理区)应参照本通告划定本辖区的禁燃区,并落实相关规定。

六、本通告自布之日起施行。20141229布的《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永政函2014210号)失效。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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