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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4-02032 发文日期: 2014-09-28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设施服务
统一登记号: YZCR-2014-01030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4〕4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4-10-29 13:01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YZCR-2014-01030

永政办发〔2014〕4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步伐,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城市管道燃气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管道燃气的运营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管道燃气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将城市燃气管线规划纳入新区开发、旧城改造详细性规划中的管线综合规划;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宾馆、饭店及市区内的工业建筑等用气单位(个人)使用或改用管道燃气,避免重复投资和建设。

二、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燃气专业规划范围以外的10层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24米以上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其他民用建筑,必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三、规范工程建设监管。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严格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确保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市住建部门在审查修建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时,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先行征求燃气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四、燃气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燃气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依法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手续。

五、燃气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是特种设施,其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提交持有《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单位设计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平面设计图、工艺管道系统图等相关资料。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经省特种设施检验检测研究院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六、燃气供应站房建设工程在取得市住建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第119号令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建筑防火消防设计审核,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在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组织检测和工程竣工验收,将其燃气设施依法报燃气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验收、检测,参与验收、检测的部门应当出具验收或检测报告。验收、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检测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建立地下管线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同时将工程竣工资料按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八、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实行管道燃气设施入户(含燃气器具)备案制度。管道燃气供气单位提出供气申请后, 由燃气主管部门出具《居民用户、工商业用户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备案表》,管道燃气供气单位方可供气。未经备案验收,任何供气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供气。

九、相关部门在审批占破道手续时,应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报批,同时应征求燃气主管部门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中心城区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当详细了解管道燃气设施的走向和分布情况,对涉及到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必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燃气主管部门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保护燃气设施安全施工协议》,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派专人现场指导下方可施工作业,以确保管道燃气设施安全。同时,燃气管道的埋设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并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十、城区范围内使用瓶组和管道集中供气的单位和小区,其燃气设施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相关标准,并办理规划、施工、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审批手续,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管理和经营,并实行管道燃气设施入户(含燃气器具)备案制度。加快小区自建集中供气瓶组燃气设施的改造,推动与城市天然气管网对接并网,原则上明年上半年完成对接并网工作。并按管道天然气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

十一、管道燃气设施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管道燃气设施必须依法由有燃气运营资质的企业管理、维护和经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加强对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力度。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道燃气设施的监督管理,划定管道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制定和实施保护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计量器具检测单位应当加强对管道燃气设施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对不合格燃气设施要求限期整改。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站房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管道燃气设施安全指导。物价部门应当加强管道燃气产品及服务的价格监督管理。燃气经营单位要切实做好管道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维护工作,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入户检测燃气设施安全,并加强燃气设施安全宣传。

十二、燃气执法部门要加强燃气检查执法工作,从严打击燃气违规建设、违规经营和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确保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零陵城区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管理由零陵区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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