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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2015-02105 发文日期: 2015-04-28 发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行业产业
统一登记号: YZCR-2015-01009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永政办发〔2015〕1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5-05-04 10:36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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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15-01009

永政办发〔2015〕1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永州市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意见


住宅产业化是指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方式建造住宅。住宅产业化有利于实现节能减排、推进绿色安全施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是住宅建设发展的趋势。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4〕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1号),加快推进全市住宅产业化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全市范围内从事住宅产业化科研、设计、开发、生产、施工等相关企业和采用工业化方式建造的住宅产业化项目,适用于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二条  按照“全省各市州(2014—2020)住宅产业化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制定全市发展目标:

(一)2015年为住宅产业化试点期,主要是培育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

(二)2016至2018年为住宅产业化推广期,力争产业化住房占政府投资住房项目比例的50%以上、占商品房开发的20%以上,住宅产业化示范项目至少达到2个以上;

(三)2019至2020年为住宅产业化成熟期,力争产业化住房占政府投资住房项目比例的60%以上、占商品房开发的25%以上。

第三章  联席会议

第三条  永州市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是市人民政府推进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产部门,市房产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县区和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对住宅产业化项目实施以下鼓励政策:

(一)采用工业化方式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给予3%-5%的建筑容积率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采用工业化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所增加的造价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三)纳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住宅产业化项目,实行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减半,住房公积金优先放贷等支持政策;

(四)采用工业化方式生产的建筑产品,纳入全市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范畴,依据相关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对住宅产业化生产施工企业,实施以下财税优惠政策:

(一)住宅产业化项目计算报建费时预制外墙板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报建费中涉及到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可按非税收入缓减免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减半征收;

(二)企业在提供建筑施工业务的同时销售自产部品部件的,分开核算,根据部品部件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安装业务征收营业税,符合政策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三)在住宅产业化项目中使用的预制墙板,经相关部门认定视同为新型墙体材料的,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四)在住宅产业化项目中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制构件的,可计入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返退依据,实行先缴后返;

(五)采用工业化生产方式生产建筑产品,且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范围的,支持生产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凡购买预制装配率达到30%的产业化商品房项目的消费者可享受首套房购买政策,可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

采用预制外墙板外挂技术的住宅产业化项目,其预制外墙不计入建筑面积。

购买产业化全装修商品房消费者,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委托装修协议的,可以按全装修住宅总价款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住宅产业化项目可采用设计、生产、施工总承包模式,也可采用部分承包方式。住宅产业化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当地只有3家以下(含3家)住宅产业化生产施工企业和住宅产业化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的,设计施工招标时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具有专利或成套住宅产业化技术体系的住宅产业化集团或企业总承包实施住宅产业化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设计施工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房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住宅产业化发展规划(2015-2020年)。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永州市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受委托提供全市住宅产业化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等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查、评估和论证意见作为认定住宅产业化项目享受优惠政策以及职能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由城市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测,以及金融投资、产业经济、建筑材料生产等领域的专家与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市质监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规范住宅产业化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标准图集管理。设计文件中采用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图纸设计的,免于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经信部门要加强和完善对住宅产业化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生产供应管理,将预制部品部件纳入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管理,制定住宅产业化部品部件推荐目录申报和评审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后,定期发布推广应用,限期使用和强制淘汰不适应住宅产业化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装备。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全市住宅产业化发展规划,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专项指标,重点保障全市住宅产业化基地和园区建设用地。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采用住宅产业化方式建设住宅项目,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对已明确按照住宅产业化方式建造,具备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写字楼、酒店等建设项目,优先保障供地。

2015年至2016年市人民政府在本区域内住宅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不少于25%用于住宅产业化项目,2017至2018年不少于35%,2019至2020年不少于40%。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整合全市产业链资源,鼓励研发、设计、生产、施工、建材、装饰、家具、家电、市政、园林、物流等产业链上相关企业参与住宅产业化建设,组建永州市住宅产业化联盟(集团)。

鼓励住宅产业化联盟和相关企业按规划投资建设住宅产业化园区,该园区可按规定享受我市工业园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永州市住宅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对达到市级或以上建设标准的住宅产业化基地,在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中给予积极支持。市财政给予住宅产业化基地(园区)投资建设企业奖励。具体奖励政策由市财政部门商市发改、经信、住建等部门研究制定。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住宅产业化示范项目申报程序及评价标准、技术导则和动态管理措施,鼓励商品住宅进行产业化试点,通过试点示范工程,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设计理念、技术集成、居住形态、建造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制定住宅产业化部品部件运输道路交通组织专项方案,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大、超宽住宅产业化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永州市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永州市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经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永州市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住宅产业化相关工作,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研究制定全市住宅产业化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贯彻落实住宅产业化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重大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全市住宅产业化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统筹协调解决需要多部门联动且带有普遍性、综合性的重大问题,以及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其他问题;

(四)通报住宅产业化工作进展及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

(五)研究和讨论其他重要问题。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发改、科技、经信、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商务、房产、质监、消防、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自然递补,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县区和其他部门参加会议。

(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三)对执行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与反馈。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落实。属各成员单位职责范围的,由各成员单位负责办理;不属成员单位职责范围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负责落实的单位向联席会议汇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由主承办单位负责落实并向联席会议汇报。市房产局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联席会议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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