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03/2026-01134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6-35005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金管委〔2026〕5号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直属营业部、各县市区管理部: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永州市第三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
附件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及《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项目,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发,与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合作协议,且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信息统一管理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项目。
第三条 合作项目管理及贷款发放实行“属地申报、属地受理、属地管理”原则。直属营业部负责冷水滩区河东、经开区范围内合作项目的申报、受理、管理。冷水滩管理部负责冷水滩区河西范围内合作项目的申报、受理、管理。其他各县市区管理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合作项目的申报、受理、管理。
第四条 中心成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负责审议合作项目签(续)约、退出、合作楼栋准入等重大事项。贷审会下设办公室(设于资金营运部),负责召集会议、落实审议结果或在贷审会授权下对合作项目及楼栋进行日常管理及跟踪服务。
贷审会委员由中心主任(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部室负责人组成。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决议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二章 合作项目签(续)约
第五条 贷审会原则上每旬或每月召开1次,审议签(续)约合作机构资格;特殊情况可由贷审会委员采取会签形式审议。
第六条 签(续)约合作流程。合作机构向属地管理部递交签(续)约合作申请资料→属地管理部开展实地调查、核实资料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资金营运部对申请资料及调查意见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贷审会审议合作机构及其开发项目资格,并形成审议结果→审议通过后,中心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属地管理部或合作机构经办人将合作项目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第七条 申请签(续)约合作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三)具备良好开发实力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能力;
(四)信誉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依法取得“四证”(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七)项目按规划方案进行建设,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申请签(续)约的合作机构填报《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签约合作项目受理审批表》(附表一),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原件核验,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营业执照;
(二)内(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四)“四证”(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规划设计图(小区总平面规划图),加盖规划部门审批专用公章;
(六)企业信用报告、控股股东信用报告;
(七)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备案情况材料;
(八)项目贷款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借款及抵押担保材料(如有)。
第九条 合作项目分期开发,或经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同意“容缺”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的,允许按期或分步核准方式申请签约。资金营运部需对“容缺”项目进行专项备案,明确后续手续完善时限及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条 合作期间,若合作机构提供的项目签(续)约申请资料发生信息变更或重大变化,应及时将更新资料报属地管理部备案;属地管理部核实后,同步更新业务系统信息。
第十一条 合作机构对合作项目出售的期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办妥正式抵押登记且不动产登记证明收押归档之日止。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及中心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借款人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中心对其采取催收措施后仍拒不还款的,合作机构须按中心书面要求履行全额代偿义务。
若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终止,合作机构仍应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 合作机构需额外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续约:
(一)原合作期内合作项目开发进度正常,合作机构正常履行保证责任,且所发放贷款均为正常还款状态;
(二)存在“期转现”(办理正式抵押登记)行为。
第十三条 合作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禁止建立合作关系:
(一)有金融欺诈、逃废债务、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组织或协助他人“骗(套)取、骗(套)贷”住房公积金;
(三)内部管理混乱或资金严重短缺;
(四)已丧失或即将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五)原合作期到期后,拖延或拒不办理“期转现”手续;
(六)隐瞒影响签约合作资格的重要风险信息;
(七)存在中心认定的可能造成贷款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新增楼栋
第十四条 新增楼栋的分类与适用场景。
楼栋增加:适用于采取整体准入模式(含后续续约)项目的新增楼栋;
楼栋准入:适用于采取按栋准入模式项目的新增楼栋。
第十五条 新增楼栋申请合作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住建、房管等部门颁发的住房销(预)售许可证。
(二)施工进度正常,建筑工程实际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规定比例(该比例由中心按上级规定及风险防控要求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新增楼栋申请资料。合作机构填写《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签约合作项目楼栋(增加)准入受理审批表》(附表二),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核验,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
(二)房产(预)测绘报告书;
(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新增楼栋所售房源为期房,有预售资金监管要求需提供);
(四)开发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信息(新增楼栋所售房源为现房需提供);
(五)栋证(新增楼栋所售房源为现房需提供);
(六)内(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七)企业信用报告;
(八)其他需要更新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楼栋增加流程。合作机构向属地管理部递交申请资料(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准备)→属地管理部实地调查,拍摄楼栋照片存档,出具调查意见(重点查看施工进度)→资金营运部审查资料,提出审查建议→贷审会主任委员审批或贷审会审议,出具意见→审批/审议通过后,属地管理部或合作机构经办人将楼栋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第十八条 楼栋准入流程。合作机构向属地管理部递交申请资料(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准备)→属地管理部实地调查,拍摄楼栋照片存档,出具调查意见(重点查看施工进度)→资金营运部审查资料,提出审查建议→贷审会审议,出具意见→审议通过后,属地管理部或合作机构经办人将楼栋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第十九条 项目签(续)约同步操作。签(续)约合作项目可根据开发进度及自身需求,选择同步办理合作项目签(续)约与新增楼栋,也可先办理合作项目签(续)约,后续单独办理新增楼栋。
第二十条 房源信息管理。新增楼栋后,合作机构需根据准予销(预)售房源信息编制房源信息表,报属地管理部复核。属地管理部复核无误后,将房源信息纳入合作项目统一管理。
房源信息根据住房实物状态以及准予销售方式的不同分为期房和现房。期房是指开发企业已取得预售资格,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尚在建设中暂未交付的住房。现房是指开发企业已取得现售资格,办妥“期转现”手续,达到可交付状态的住房。
第四章 合作项目监测
第二十一条 责任分工。日常监测主体为合作项目的属地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发现预警情形及时上报),预警与退出监测由资产管理部负责统筹,资金营运部指导、督促管理部将需要实行预警或退出的合作项目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预警情形。合作机构及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属地管理部需启动预警:
(一)合作机构管理混乱、存在法律纠纷,可能影响中心资金安全的;
(二)合作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涉及经济、法律纠纷,被司法/税务/市监部门警告或处罚,可能影响中心资金安全的;
(三)合作机构限制、阻挠、拒绝或变相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四)合作机构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却不主动履责的;
(五)合作机构拖延或拒不办理“期转现”手续的;
(六)其他可能引发风险的情形(如项目停工、资金链断裂)。
第二十三条 预警流程。属地管理部发现预警情形后,及时向资产管理部提交合作项目预警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资产管理部联合资金营运部核实情况,2个工作日内出具预警意见,报中心备案→中心备案后,属地管理部书面通知合作机构预警情况,暂停合作并要求限期整改(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属地管理部跟踪整改进度,定期向资产管理部报送整改情况;整改完成后,提交撤销预警申请,经资产管理部、资金营运部核实,报中心同意后撤销预警并恢复合作。
第二十四条 预警超期处理。对预警超过1年(含)仍未撤销的合作项目,原则上终止合作。确需继续合作的,需经中心审查同意后报贷审会审批。同时,属地管理部需增加预警项目存量贷款监测频次,资产管理部负责跟踪合作机构整改情况,不定期向贷审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退出情形。合作机构及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资金营运部报贷审会审议后启动退出:
(一)合作机构组织或协助他人“骗(套)取、骗(套)贷”住房公积金;
(二)合作机构存在金融欺诈、商业(合同)欺诈,或涉及重大案件;
(三)合作机构限制、阻挠、拒绝或变相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且经3次以上警告仍不整改;
(四)合作机构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经3次预警仍拒绝履责;
(五)合作机构拖延或拒不办理“期转现”手续,经3次以上催促仍无进展;
(六)其他严重影响资金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退出流程。资产管理部、资金营运部联合核查退出情形,形成核查报告,报贷审会审议→贷审会审议通过后,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合作机构终止合作→属地管理部停止受理、审批、发放该项目贷款→属地管理部加大存量贷款监测力度,每月排查逾期情况,协同资产管理部做好资产保全(如督促担保代偿、启动回购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退出后限制。退出的合作项目2年内不得重新纳入签约合作项目名单。新设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若曾任退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关键管理岗位,且原退出机构尚未消除对中心资金安全的影响,其开发的新项目2年内不得签约。
第二十八条 公示要求。中心对已签约、预警和退出的合作项目名单及时通过中心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
第五章 贷款受理、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受理
(一)在签约合作项目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贷款的,由合作项目专管员统一收集贷款申请资料(按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要求准备),符合条件的,经开发商网厅录入申请或直接提交至属地管理部。
(二)信贷员初审资料,重点核查资料完整性、真实性,确认贷款条件。
(三)初审通过的,正式受理;资料缺失的,要求补正资料;初审不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及补充要求。
第三十条 贷款审批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属地管理部应逐级完成审核、审批,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面签和抵押登记手续,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借据》等贷款合同文本,办理抵(质)押登记、阶段性保证担保及贷款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贷款发放
属地管理部在抵押登记办结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贷款资金调拨申请,资金结算部按以下要求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以缴纳购房款的名义进行划转操作:
(一)采取预售方式的(一手期房):划转至合作机构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采取现售方式的(一手现房):划转至合作机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贷款发放后,合作机构需及时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属地管理部督促合作机构建立住房公积金一手房贷款台账,跟踪至期房贷款全部转为现房抵押。
第三十二条 贷后管理
(一)逾期催收与代偿
合作机构应当协助中心催收逾期贷款,借款人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且所购住房未办妥“期转现”手续的,合作机构需全额代偿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及中心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中心同步将债权全额转让给合作机构。
属地管理部应每月统计逾期情况,符合代偿条件的,向合作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合作机构未按约定代偿的,在3个工作日内报资产管理部启动资产保全。
(二)“期转现”跟踪管理
1.属地管理部每月应跟踪合作项目“期转现”进度,对满足转现条件的合作项目,应督促合作机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尽早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2.具备转现条件的合作机构拖延办理的,由属地管理部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且经3次以上催促仍不办理的,报资产管理部启动预警。
第六章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第三十三条 直属营业部、各县市区管理部职责权限
(一)受理合作项目签(续)约、新增楼栋申请,对合作机构及项目情况进行实地调查,重点核实开发商资质、开发实力、项目手续、施工进度、销售情况、市场前景、与商业银行合作情况等,核实合作机构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出具调查报告与审核意见,按程序呈报审查审批,列席贷审会汇报重大事项;
(二)根据审批意见完成合作机构、项目、楼栋信息的业务系统录入(含开发商登记、项目录入、补充项目资料录入、楼栋录入、房源导入等),全面负责属地签约合作项目一手房贷款的受理、录入、审核、审批、发放和贷款回收;
(三)承担贷后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合作项目风险评估及跟踪管理,建立一手房贷款管理台账,及时关注项目建设进展并进行风险预警,敦促开发商尽早办理“期转现”抵押登记手续。对不能及时办理“期转现”的开发商责令限期整改、限贷限批直至停止贷款发放和取消合作资格,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第三十四条 资金营运部职责权限
负责起草、修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制度;审查合作项目签(续)约、新增楼栋申请资料,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召开贷审会,办理项目合作协议签订事宜;负责合作机构、合作项目、新增楼栋等相关业务审批;配合资产管理部做好贷后管理与风险防控。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职责权限
负责动态跟踪合作机构及合作项目开发进展,敦促合作机构履行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及时办理“期转现”抵押登记手续;牵头开展合作项目风险预警与退出评估工作,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如代偿催收、诉讼准备),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督促属地管理部加强贷后管理,指导、协助逾期贷款催收。
第七章 责任追究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内部责任追究。实行“责任到人,有错必究,终身负责”制度,按照政策可行、项目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分级实施合作项目及楼栋管理。属地管理部对合作项目签(续)约、新增楼栋的调查情况、房源管理、贷款发放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贷后风险防控负责;资金营运部对合作项目签(续)约、新增楼栋的资格审查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违规操作、逆程序办理、超时效办理、因失职导致信贷风险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心相关规定追责。
第三十七条 合作机构违约处理。合作机构出现违约行为的,中心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
(一)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纠正(如补充资料、履行代偿等);
(二)追究连带保证责任;
(三)终止合作关系;
(四)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五)其他必要措施(如纳入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发布补充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操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图文解读2026-08-03
- 关于对《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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